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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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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批准将以法规的方式为农村人居环境提“质”增“颜”。《条例》也是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专门针对人居环境治理而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从此迈入法治化轨道。

  在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为确保立良法出精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2023年12月25日,绵阳通过了《绵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关心指导下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立法工作。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在立法调研阶段,我们多次深入镇村,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座谈,切实了解基层干部和群众所思所盼。”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姜南介绍,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回应了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例如,针对我市农村分散式供水覆盖人群、饮用水水源保护实际情况,《条例》设置了专章。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其技术规范的制定等,在《条例》中都作出专门规定。”

  为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体现在农村人居环境地方立法的各环节和各方面,一年多的立法调研期间,立法工作组梳理研究上百部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成立专项调研组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并多次召开起草工作推进会、专题座谈会和立法听证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使“群众声音”听得见、“百姓智慧”融得进、“人民监督”看得见。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应当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共七章五十三条,重点就农村分散式饮用水、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以及村容村貌治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对农村人居环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活动进行全方位规范。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核心,高质量立法是地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制定《条例》的时候,绵阳市人大注重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做到拾遗补缺、真正管用,而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等。比如,在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充分考虑执法难度和农民群众接受程度,使相关规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

  “我们将积极对《条例》进行全方位解读和宣传,推动《条例》的宣传普及触达最基层、覆盖全社会。”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银登春介绍,接下来,将通过强监管、严执法,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效能,最强执行力扩大《条例》的影响力,同时广泛凝聚力量,形成社会共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绘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乡村振兴新蓝图。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当《条例》实施后,可以期待,春暖花开,四季更替,2.02万平方公里的绵州大地将有更多乡村美景,更舒适安逸的农村环境。

(涪江观察记者 郑金容 王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