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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父亲去世儿媳起诉获整套房:母亲、姐弟均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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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江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权纠纷案:

杨女士与被继承人张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2020年,张先生去世,他与杨女士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属于遗产,但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署遗赠抚养协议。2021年,张先生的父亲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了其继承人即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和弟弟。为继承案涉房屋,今年3月,杨女士诉至本院。

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并充分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经组织调解,对于案涉房屋中属于张先生遗产的50%的产权份额,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弟弟及女儿均自愿放弃其继承权,同意归杨女士一人继承。

【法律科普】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继承过程中,时常发生转继承的情形。

何为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中因张先生死亡,继承开始,案涉房屋中其占的50%产权份额为遗产,但尚未进行分割其父死亡,且其父没有放弃继承,此时其父应当继承的遗产则转给其父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便是张先生的母亲、姐姐和弟弟。容易与转继承混淆的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区别二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谁先死亡。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反之则为转继承,也就是本案涉及的情况。

值得提醒的是,女儿在法定继承中享有与儿子同等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遗产全归儿子继承的观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子女均有同等的继承权,无关性别,亦无关是否出嫁。如本案中,张先生的姐姐与张先生的弟弟,均为张先生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发生转继承后,作为张先生遗产的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

(来源:综合镇江法院、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