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必看!法官详解养宠纠纷那些事儿
近年来,越来越多可爱的“喵星人”“汪星人”走进各个家庭,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乐趣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担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
然而,随着养宠群体逐渐庞大,网络购宠上当受骗、遛狗不拴绳、猫狗打架殃及主人等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矛盾问题。
今天,让我们跟随凌河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详解养宠纠纷那些事儿,学会理性维权、依法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01
网络购宠 谨防风险

(图片来自ai生成)
近日,凌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上购买宠物犬产生的纠纷。
原告苏某于2024年9月16日在网络平台发布求购西高地小狗的帖子,当天下午被告潘某私信苏某,说自己家有狗出售,但是需要预定,12月份可以发货。苏某与潘某加微信进行沟通,约定小狗价格6500元,苏某先支付定金3000元,待小狗出生后确定品相再补齐尾款3500元。
“小狗还没出生……”
“小狗还需要打疫苗……”
眼看着到了约定时间,潘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告知苏某小狗于2025年2月才能发货。因与当时所约定的发货时间严重不符,苏某无奈之下选择购买潘某手中的现货狗,并支付尾款3500元。
然而,苏某支付尾款之后潘某仍迟迟未发货,期间苏某催促过潘某数次,均未得到有效回应。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犬款6500元。
法院调解过程中,原告苏某十分气愤,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没有收到小狗,感觉受到了欺骗,浪费了时间、精力和情感。法官仔细审查双方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向其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商家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初,被告仍试图为自己辩解,但在法官清晰的法律分析面前,终于表示愿意退还全部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被告潘某同意退还原告苏某购犬款6500元,本案成功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网购宠物相较于实体店购买风险较高,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仔细阅读商品详情和交易条款,保留好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该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交易中,也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出售活体宠物时,更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任何企图通过欺骗、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02
宠物行为 主人买单

(图片来自ai生成)
原告白某、彭某与被告张某、王某系邻居。原告白某去早市买菜回家时,二被告饲养的边牧犬突然窜出追赶白某,且未栓狗绳、无人看管,白某受到惊吓,出现头晕、心悸、乏力等状况。
无独有偶,当天白某孙子彭某在小区内行走时,同样遇到了二被告饲养的未栓狗绳、无人看管的边牧犬,被其追赶并抓伤左手。事发当日,彭某就医后诊断为二级暴露,接种狂犬疫苗五针。
事隔4个月,原告白某在回家时,再次被二被告饲养的未栓狗绳边牧犬追赶,当日,白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向派出所报案,双方就几次纠纷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二原告白某、彭某系老人与未成年人,多次因二被告饲养的犬只受到惊吓和伤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伤害造成的合理损失。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遛狗时对饲养的犬只未栓犬绳,且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结合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就医地点、就医次数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白某、彭某经济损失共计6355.9元。
法官提醒:犬只栓绳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红线。遛狗不栓绳绝非小事,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犬只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广大宠物饲养者请务必做好功课,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切实履行对宠物的管理义务,牵好“法律之绳”,共建人宠和谐的社会环境。
03
猫狗大战 谁来担责

(图片来自ai生成)
被告葛某饲养成年黄狸猫一只,将此黄狸猫及其生育的一窝猫崽寄养在朋友赵某家,平时黄狸猫和猫崽被放置在赵某家入户门外。
原告奚某在用牵引绳牵着其饲养的柯基犬下楼遛弯时,在楼道内遇到被告葛某散养在外的黄狸猫,猫狗厮打在一起,柯基犬鼻子、嘴巴等部位被黄狸猫抓伤,原告奚某向后拖拽柯基犬的过程中左小腿亦被该黄狸猫抓伤。纠纷发生后,被告葛某认为由于柯基犬路过黄狸猫时犬吠一声,导致猫受到惊吓才伤犬伤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奚某将葛某诉至凌河法院。
“猫伤狗”导致“人告人”,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被告葛某作为案涉黄狸猫的饲主,将该黄狸猫寄养在其朋友家中,却并未妥善安置,而是仅仅放置在朋友家入户门外的楼道内,属于公共区域,事发时更是未将该黄狸猫锁在猫笼内,由此导致该黄狸猫抓伤原告奚某本人及其饲养的柯基犬,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柯基犬在见到其饲养的黄狸猫后叫了一声,导致黄狸猫应激反应才与柯基犬撕咬在一起一节,法官认为,将黄狸猫散养在入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即已为来往人群创设了可能被抓伤的潜在风险;其次,被告亦认可原告在下楼时为其柯基犬牵着牵引绳,原告已尽到文明养犬的基本义务;最后,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柯基犬在事发时吠叫一声引发黄狸猫应激反应,且综合前两点论述,即便柯基犬确实曾吠叫一声,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足以减轻被告将黄狸猫散养在公共区域的过错。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葛某赔偿原告奚某经济损失914元。
法官提醒:宠物作为人类的好朋友,需要人类爱护呵护。同时,宠物主人更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一名合法合格的“铲屎官”,平时要切记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宠物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
来源: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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