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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担保?法律如何界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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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经济体制下,想要理清商业行为中自己的风险、收益参考,必须弄清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逻辑。本文介绍的,是实践中银行、金融机构等常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能看到的普世解释很少——也是一些债务方、担保方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最高额担保的定义

最高额担保的学术定义是: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非法律人士也能明白的定义:签订合同时你的担保数额并不是现有的实际借款数额,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比如,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协议一般都会采用以下表述:“某某自愿为某公司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与某银行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项下某银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这种表述下,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实际在某银行的借款可能只有200万元,但是担保人实际要承担的债务数额,确是4000万元。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基于关系等问题,被蒙骗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现有的200万元债务,在没有详细看合同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导致最终要承担4000万元的债务。

二、为什么银行、金融机构采用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担保相较于一般的担保有两种好处:

1. 方便银行处理大额的贷款业务,在有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时,银行放贷将存在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2. 可以有效延长担保人承担的追责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简单理解,一般的担保期间自合同签订——放款后即开始计算,超过期间后三年银行无法追责担保方,但是最高额担保是一种区间,两年内银行都可以持续对借款人放款,那么担保期间就要从签订合同两年后开始计算,担保方要承担责任的范围会大幅度扩大。

对于最高额担保,是一种保护出借方的措施,实践中民间借贷涉及的不多,如果读者存在相关问题,可以私信或评论区留言咨询。